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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城区、海丰多家加油站因为这事被处罚!

2022-12-25 14:2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88/ 评论: 0

摘要我市关于公布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四)为贯彻落实“国15条”“省65条”“市75条”安全生产硬措施,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效能,严厉打击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近日,市安委办会同市委宣传 ...


我市关于公布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四)为贯彻落实“国15条”“省65条”“市75条”安全生产硬措施,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效能,严厉打击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近日,市安委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公布了一批执法典型案例,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执法典型案例宣传工作,持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本质水平,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第四批案例如下:【案例一】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特种作业;上岗作业;行政许可基本案情2022年5月18日,汕尾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汕尾马宫某冷链项目物流中心在建工程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公司员工杨某、孙某等2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电焊作业。处理结果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名特种作业人员(杨某、孙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电焊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立即要求杨某、孙某等2人停止作业,主动消除和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形,且杨某、孙某等2人都是新入职员工,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由于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也容易对其他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2.坚决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原因,一是特种作业操作多以师带徒,学习特种作业操作的人员普遍文化程度不高,考证难度较大。二是企业给予特种作业人员的工资较低,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流失率高。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引发的事故屡见不鲜,从事生产、作业及现场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要有安全意识,始终秉持安全责任重如山的理念,严格遵守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决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二】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对汕尾市城区某加油站行政处罚案【关键词】危险化学品;违反操作规程;行政处罚基本案情2022年8月4日,汕尾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市城区危化品经营企业开展暗查暗访工作,执法人员在对市城区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经查看监控视频,发现该加油站存在:1、8月4日上午,卸油作业期间,卸油人员未按操作规程穿戴防护用品,且一人携带手机进行作业;2、8月4日上午,卸油作业期间,卸油车未先进行连接静电接地线操作便开始卸油作业等2项问题。
处理结果汕尾市城区某加油站卸油作业期间:1.卸油人员未按操作规程穿戴防护用品,且一人携带手机进行操作的行为;2.卸油车未先进行连接静电接地线操作便开始卸油作业的行为。以上两项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 2007)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的规定,对汕尾市城区某加油站给予警告,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加油站经理(站长)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加油站作为高危行业,安全隐患无小事,该案的办理,将促使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更加规范,促使企业管理人员进一步提升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一是进一步提高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意识,通过该案让企业清楚自身安全管理不扎实,对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出现违规作业的情况。二是起到了震慑效果,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可通过监控录像调查发现,进一步倒逼企业加强对日常的安全管理。
【案例三】

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汕尾项目部行政处罚案【关键词】安全生产规章;危险物品基本案情2022年4月25日,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汕尾市城区东涌镇定家声村前中轴西路项目的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汕尾项目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柴油),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理结果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汕尾项目部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柴油),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司在被查处后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存在从轻处罚的情形,建议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储存危险物品(柴油),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问题。执法部门已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作出行政处罚,要求企业采取相关措施,确保消除安全隐患。要求企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监管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案例四】

海丰县应急管理局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尾海丰某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行政处罚基本案情2022年1月11日,海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尾海丰某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油站存在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结合该油站的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相关规定,该油站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对其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进行裁量,合并处罚。综上所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尾海丰某加油站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合并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防范能力直接相关。为依法提高相关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素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提出明确要求。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这是原则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要求要高于主要负责人,并要有相应的现场安全管理能力和相关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特殊单位,专业性强、危险性大,属于事故多发领域,对这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更加严格的要求,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这类单位,将依法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相应处罚。 
【案例五】

陆丰市应急管理局对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陆丰服务区某加油站行政处罚案【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本案情2022年1月12日,陆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陆丰服务区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与另一家加油站共用一个安全管理机构且安全管理人员均为马某。该加油站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2年1月13日,陆丰市应急管理局对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陆丰服务区某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事实清楚。通过集体讨论,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该加油站及时落实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对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陆丰服务区某加油站处人民币5000 元(伍仟元整)的罚款。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活动都是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较大。因此,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严格履行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人员持有效执法证件亮证执法,询问过程中告知被询问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执法文书填写规范,执法程序适当。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要确保违法事实清楚,采用多种形式固定证据,保证证据充分。
【案例六】

某木业有限公司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案【关键词】工贸企业、粉尘涉爆、“粉六条”、违反规定作业基本案情2022年4月13日,市应急管理局聘请专家,联合陆河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安全生产问题:1、除尘器底部粉尘未及时全面清扫,车间内多处配电箱内粉尘聚积,未及时清扫;2、裁边机锯片、链条处无安全防护措施;3、现场无粉尘清扫记录;4、车间安全通道堵塞。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执法人员针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企业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整改措施,保证整改五到位,有效预防事故发生。2022年4月19日,陆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某木业有限公司存在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行为,违反《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9.4“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给予某木业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14000元(壹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陈某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企业存在的”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行为属于“粉六条”中的其中一项,对加强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管理,落实应急管理部围绕工贸行业确定的“25项”执法检查重点,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具有积极意义。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一方面是没有认真学习宣贯行业标准和作业规定,对粉尘防爆企业“粉六条”的内容不熟悉,在已经根据行标制定了本单位的作业规定后,主要负责人没有认真对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导致部分从业人员对作业时的风险隐患不清晰,不清楚作业要求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另一方面是没有严格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在实际作业过程中,清扫人员没有将清扫制度执行到位,管理人员麻痹大意,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管理不到位。对于执法单位而言,处罚不是目的,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发现违法行为开始,引导企业认识隐患,指导企业整改隐患,让企业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主动学习,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案例七】

彭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关键词】安全生产、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经营基本案情2022年1月27日,陆河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在**村委辖区内开展节前禁炮宣传及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村委**村**号闲置铁皮房屋内存在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现场存有烟花爆竹产品125箱)。经初步调查,经营者彭某的经营烟花爆竹活动未经许可,属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为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执法人员当场向彭某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 》,依法对以上非法烟花爆竹进行扣押并转运到**烟花爆竹配送有限公司寄存。同时,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彭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彭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彭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5 号)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彭某处人民币20500元(贰万零伍佰元整)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烟花爆竹125箱)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25元(壹佰贰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一是严厉打击了非法行为。有效解决执法“宽松软”问题,避免了安全生产“只查违法,不查非法”、“只查不罚,以管代罚”的现象,形成“严执法”的震慑力量,切实提高了全民遵纪守法意识。二是进一步筑牢安全防线。依法打击非法行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源头管控,严防不合格和非法违法产品流入市场,及时取缔非法储存窝点和经营点,切实保障了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三是促进了行业安全发展。通过打击非法,促进市场有序竞争,支持企业正当经营,保障依法经营者合法权益,更好地对许可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有效预防了烟花爆竹行业领域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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