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门户 新闻 陆河新闻 查看内容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一男子因酒后袭警被逮捕

2022-8-25 16:2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54/ 评论: 0

摘要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陆河检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叶某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319********,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务工人员,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村委会* ...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河检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叶某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319********,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务工人员,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7月15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7月29日被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锐涉嫌袭警案,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7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叶某锐酒后回到位于陆河县*镇*村委会*村的家门口,以吃宵夜时被叶某汪等人骑车追赶、撞倒为由,多次拨打110及陆河县公安局螺溪派出所值班电话,并大声辱骂接线员。派出所接报后,值班民警朱某欢立即带领辅警叶某宏、罗某青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在警辅人员执行公务时,被告人叶某锐情绪激动,拒绝听从警辅人员的警告不断大声喊叫、辱骂他人,并且不配合询问、阻碍现场处置工作。期间,民警朱某欢安排辅警叶某宏、罗某青将倒地摩托车扶起以避免发生安全隐患,被告人叶某锐见状大声辱骂、威胁警辅人员意图阻止现场处置,随后上前推倒辅警扶起的摩托车,辱骂、殴打现场警辅人员,致使辅警罗某青受伤。经鉴定,罗某青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辅人员妨碍执行职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5日 

相关阅读

最新评论

汕尾人之家 |网站地图

粤ICP备2023025384号-2

站务QQ:739378638 Email:739378638@qq.com

声明:本站转载文章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公益目的,无商业用途。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处理,谢谢!

Copyright ©2022 汕尾人之家(https://www.516600.com.cn/)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返回顶部